《规范》第16.4.9条规则
:“通过完工验收顺序,办完完工结算后,承包人应在规则
期限内向发包人操持工程移交手续。
”
工程通过完工验收,承包人递交“工程完工演讲”的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。
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对完工验收演讲签认后的规则
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完工结算演讲和完整的结算材料。
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完工结算价款后,应在规则
的期限内将完工项目移交发包人,及时转移撤出施工现场,解除施工现场全部管理责任。
1.操持工程移交的任务形式
(1)向发包人移交钥匙时,工程室内外应清扫
洁净,到达窗明、地净、灯亮、水通。
排污疏通、动力系统能够
运用。
(2)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完工材料,在规则
的时间内,按工程完工材料清单目录,进行逐项交接,办清交验签章手续。
(3)原施工合同中未包括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的,在移交完工工程时,应按有关规则
签署或补签工程质量保修书。
2.撤出施工现场的方案布置
(1)项目经理部应依照工程完工验收、移交的央求,编制工地撤场方案,规则
时间,清楚责任人、
实施人,保证工地及时清场转移。
(2)撤场方案布置的详细任务央求:
①暂设工程拆除,:场内残土、渣滓要文明
清运;
②对机械、装备进行油漆保养,组织有序退场;
③周转材料要按清单数量转移、交接、验收、入库;
④退场物资运输要防止
重压、撞击,不得野蛮倾卸;
⑤转移到新工地的各类物资要按指定位置
堆放,契合平面管理央求;
⑥清场转移二[作完毕
,复
原暂时占用土地,解除施工现场管理责任。